珠海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5/20 10:15:28来源:作者:admin设置

       为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暂行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性质、原则

       1.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校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且愿意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2.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利用课余或节假日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

       二、机构设置、职责

       1.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常务机构设在学生处。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岗位设置,上岗学生推荐、招聘,审核、上报酬金表等具体工作。

       2.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调查认定并进行登记,并将名单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学生特长、能力、专业等资料,建立勤工助学资源库,作为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参加勤工俭学的依据。

       三、学生权利、义务及考核、管理

       1.学生有权了解用工部门(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工部门(单位)提出的超出有关规定以外的工作内容及要求;有权拒绝参加以“勤工助学”为名进行的有损大学生形象、损害大学生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2.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要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工作、完成任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履行学校及用工单位要求履行的其它义务。

       3.用工部门(单位)负责对在本部门(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管理,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固定岗位按月对其工作进行考核,临时岗位按实际天数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学生处。学生处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用工部门(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考核情况进行检查,未能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勤工助学学生,或未能及时上报考核情况的,学生处可限制或停止该部门使用勤工助学学生。

       4.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因工作不负责任、给用工部门(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应负的责任赔偿损失,学校停止其勤工助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有触犯法律的,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被用工部门(单位)辞退或连续两个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四、设置岗位、录用

       1.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教育部 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暂行管理办法》)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4.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5.学校应积极拓展勤工助学渠道,根据工作需要,需设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须经分管校领导书面同意,向学生处提供本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处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6.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学生处要及时公开向困难学生提供校内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有意向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辅导员、学院负责人审核无异议后向学生处推荐,学生处会同用工部门(单位)考核同意后择优录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7.校外单位要录用我校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工作,须由单位向我校出具正式公函(附上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到学生处办理登记手续,并与学院、学生三方签订《勤工助学协议》,方可录用我校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五、酬金计算、发放

      (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暂行管理办法》)

       1.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发放。

   (1)岗位要求高,操作难度大的岗位原则上不低于珠海市政府制定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2)岗位要求不高,操作难度不大的岗位可参照珠海市政府制定的当年度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2.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珠海市政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3.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珠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六、经费来源 

       1.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2.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3.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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