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艺术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9/5/20 9:42:08来源:作者:admin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各项资助措施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坚持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工作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系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各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5%。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家庭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等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按照程序,规范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认定、确认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中心、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告知。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通过发文通知、年级会(班会)、张贴公告栏等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文件。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职工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家庭子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向学校申请认定时,填写《珠海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与《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申请条件:       

     (1)具备正式学籍且按照学校规定注册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2)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从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习努力,有自强自立的精神;

     (4)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其经济来源难以支持学生正常的学生和生活;

     (5)学生节俭、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具有证明效力的相关材料包括:

      (1)“重大疾病”参照医疗保险中的定义,须提供县级以上或三甲医院诊断证明,证明中须显示何种疾病并盖医院公章,医生签名。

      (2)扶贫部门:帮扶手册;

      (3)民政部门: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五保证、儿童福利证、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残联:残疾证;工会:特困职工证。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受灾严重”和“家庭遭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等情况,以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加盖公章)为准。证明中须明确遭受何种灾害或何种突发意外,造成了何种影响等。

       特殊情况需要其他证明材料的,由学校指定,并由学校界定证明效力。

       3.学校审核与公示。

      (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年级(专业)学生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认定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依据《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标解释》(粤教助函〔2017〕52号)审核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初步认定,提出本班级、本年级(专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汇总审核下属年级(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

       审核通过后,学院将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资助工作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工作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咨询学校审核标准及过程。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将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中心核准。

       (3)学生资助工作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助学中心,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省统一划线,确定全省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学生名单。

       (4)全省统一划线认定结束后,学生资助工作中心将最终认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由学院将结果反馈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

       第十六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相应等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有吸烟、酗酒、赌博行为;

       4.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6.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

       7.沉迷网吧,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8.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

       9.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10.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较差;

      11.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政府和学校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建立和使用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过认定后,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认定表》和《申请表》进行汇总,报至学生资助工作中心复审,建立当学年的《珠海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以下简称《困难学生档案》),按认定等级分类,集中保管,并根据学生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学校各项资助措施落实时,必须依据当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并及时将获助学生的受助信息记载入当学年的《困难学生档案》中。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原则上每学年更新、调整一次,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并将认定调整情况及时报知学生资助工作中心更新。

        第二十二条  当学年的《困难学生档案》建档名单在每学年新建或调整后要采取公示的形式进行公开,公示后学生资助工作中心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今后的建档受助对象。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困难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制定严格的学生信息管理制度,各相关单位楼市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如有违反,学校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每学年定期对《困难学生档案》建档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的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将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告知学校(学院)。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对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进行重点扶助,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年度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并受相应制裁或处分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停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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